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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规定:1、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、流通股本规模适度、流动性较好。[1]对上一年度亏损的,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%的,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,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,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。
关键词: 证券交易所 股票质押 管理办法